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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装修工人,我在承接装修工程,我接到一个装修工程,我转让给了别人去弄,但是装修材料是我买的,他们的工钱也是我给,但是在1月2日他们在装修过程中施工员受了伤,一位员工大拇指手上的精被割伤了,我送去了医院,垫了500元医疗费,现在装修工人要我赔偿,我有没有责任,我该不该赔偿,没有签任何合同书面合同,但有口头合同,交代了注意安全,和相关的问题,这个工程我是转让给一个包工头,包工头请的人受了伤,我想请问律师,我有责任没有,赔百分之几。

其他 2016-01-05 18:2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你好,应当由包工头赔偿
  • 您好,您没有责任的
  • 你好,包工头赔偿
  • 您好,对方会把您和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
  • 你好,包工头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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