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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天接到单位口头通知裁员,并被告知在这期间按工资的30%即冬季工资开(我属于季节工)我1999年入职工作到现在,2006年给我交的养老保险,2008年交的医保,我于2009年患乳腺癌,有病期间仍继续工作,公司从1999年到现在没有法定假日,昼夜加班费一天最多50元,现被裁员,请问我能得到多少补偿,公司能否给我补交99年到2006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法定假日的加班费,我还能得到哪些经济补偿?谢谢

其他 2016-01-05 1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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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追问】在职期间有7年没给交养老保险,公司能给补交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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