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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遇物业费超标,举报后物价局不予处罚,不服后提出行政诉讼。同时,开发商打击报复,不予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提出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竟不采纳质证,支持开发商。提出上诉并进行二审。现行政诉讼尚未开庭,物价局以原告与开发商之间民事纠纷未判决,业主身份尚待确认为由,请求法院暂缓审理行政诉讼,待合同纠纷终审判决后再定是否继续审理。请问,行政诉讼的资格问题到底有什么要求?明显是投诉举报人遭受开发商打击报复,还需要确认诉讼资格?况且,二审未判就无法否定业主身份!为何需要等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再定?

行政诉讼 2016-01-05 20: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介绍的案情很混乱,姑且按我的理解,我认为行政不作为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不应该局限于业主
    【追问】简单说就是投诉举报开发商物业费超过政府指导价问题,物价局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其行政行为提出复议,复议维持,不服后提出行政诉讼 期间开发商拖延办理贷款等配合,并发出超期办理解除合同函,提出违约索赔。一审法院选择支持开发商,没有采纳我的证据,目前已递交二审,尚未开庭。 上诉行政诉讼原定6日开庭审理,但今天法院突然接到物价局申请,称因原告业主身份有待确认,应等二审定案后,再行决定是否审理该行政诉讼。 法院对此表示经合议后答复。暂时取消原定6日的开庭 简单说,目前的原告诉讼资格难道还需要等合同纠纷定案,确认是否为业主?
  • 现在物业费不再是物价局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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