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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法国xx公司于2006年6月13日签订一个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xx公司向**公司转让太阳能电池板生产专利技术,**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向xx公司支付入门费100万欧元,**公司以生产产品市场销售价3%向xx公司支付提成费,每年年底结算一次,该合同有一个仲裁条款,所有的争议均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合同生效后,**公司向xx公司支付了入门费100万欧元。2006年12月,日本五羊公司认为,**公司生产的太阳能电池版侵犯了其专利权,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状告**公司。**公司随即在年底拒绝向xx公司支付提成费。xx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提成费500万元人民币,**公司进行了答辩,认为xx公司的专利权已经受到日本五羊公司的异议,在xx公司排除其专利权瑕疵和平息五羊公司诉讼的以前,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任何提成费。并且**公司与五羊公司分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请求撤销xx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的太阳能电池版的专利权。xx公司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状告xx公司的撤销专利权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公司有仲裁协议,要求法院驳回**公司起诉,责令原告通过仲裁解决。而**公司则认为,专利权效力的问题不是**公司与xx公司可以协商处分的权利,该争议具有不可仲裁性,不属于仲裁协议覆盖的范围,不同意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专利权效力问题的争议。问:1.xx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合乎法律规定吗?2.法院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对专利权案件有管辖权吗?3.请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 2019-09-23 12:2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您参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xx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专利权纠纷案件属于法院的专属管辖案件,即使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是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专利权纠纷案件。
  • 仲裁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对该协议效力的限制。从立法和实践来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及法院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无签订有效、可执行的仲裁协议;二是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三是提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受案范围内。而如果一方当事人试图否认仲裁管辖权,理由也主要出在这几方面,使仲裁管辖权足以成立的每一个因素和环节反过来都有可能成为当事人抗辩的理由,即:否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否认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否认争议事项属于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受案范围。
  • 首先得确定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若是没有的话,需要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管辖。管辖权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当然其他民事关系略有不同 如合同关系 可以是合同履行地 ,意味着 只有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这个双方当时人是不可以选的。但是可以存在约定无效的情形。 《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xx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专利权纠纷案件属于法院的专属管辖案件,即使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是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专利权纠纷案件。。具体案件如何操作,还需要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及事实情况再作进一步的判断。到时可以直接与律师联系,请律师具体为你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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