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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结婚3年以上了,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后想解除同居关系,男方将家里一切财产包括房子给女方,双方就签定了一份协议,但由于房子是阁楼没有房本只有一纸合同,所以公正不了,还有房屋买卖合同是男方名字,我想问问我们签定的这个协议合法有效吗?

刑事辩护 2013-09-04 01:4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你们间的协议是有效的,为防止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我建议你最好还是先通过律师或司法所办一个法律见证。
  • 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 有效,满意请采纳
  • 有效
  • 是合法的协议但部分生效部分不生效,动产部分是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约定清楚交付就生效了,但不动产以办理过户登记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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