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乙:中介公司 丙:日企(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即没有注册) 乙和丙有工作往来 自2007年4月1日起乙聘用我。工作内容是:做丙派遣到中国的日本人的翻译 工作地点:丙在中国的外协制造工厂 2007年4月进公司的时候是以短期工作为前提,口头约定时间到2007年12月20日左右。但后来因为工作原因,将时间延长。由于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的颁布,跟乙协商,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我缴纳劳动保险和住房公积金,9月份的时候公司同意要求,但是一直没有开户,只是把相当于保险的钱打入银行卡。11月的时候乙提供一份劳动合同式样,由于此合同有太多的不合理之处,所以我没有签。至此,乙将已付我的两个月的保险扣除,并表明到2008年12月30日为止就将我辞退。 现已还已怀孕将近5个月,公司已经知道。我领的工资一直是丙汇款到乙,再由乙汇到我账户。 如果我同意公司辞退的话,会有什么补偿?2008年1月开始的双倍工资能够赔偿我吗? 怀孕期被辞退又有什么补偿呢?

其他 2008-12-28 19:0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单位举证证明是你不愿与单位签订合同,则双倍工资是很难得到支持的,但怀孕期间公司是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单位单方解除是违法解除,应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大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