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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嘉峪关碧水绿洲购买商品房一套,于2009年9月25日交付房款65014元,按揭贷款70000元,并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标明交付期限为:2010年8月30日前交付使用,如有违约按万分之三来支付违约金。到现在才通知要交付剩余地下室、接点费等后期费用,请问这样房地产开发商算不算违约?如有违约应到哪投诉,违约金应该是多少?如果投诉未果,起诉的话要准备什么材料?

其他 2011-01-11 23: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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