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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七十年代建的房屋,当时一共落了七间平房的地基,但因为资金问题,建好的有五间平房,有两间只建了一米多高时停了下来,所以在九三年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只办了建好的那五间,停建的那两间没办,直到现在也没有再修建。可村委会和村民也承认那两间未建好的平房是我所有的,没有争议的。现在县规划的道路在我的房屋上经过,拆迁办在征收时说有瓦面的房屋可以补偿土地和建房款,没瓦面的房屋什么也没有补偿,请问这样补偿合理吗?

征地补偿 2016-01-07 21: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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