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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11月进入县民政局上班,任保安及保洁员的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社会保险金,直到09年11月30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时间到2010年11月30日为止。其中06年7月12日发生过一次工伤,除医药费以外,单位仅给了400元作为生活补助,2010年5月30日发生了一次非因工伤,8月1日单位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我终止了劳动关系,且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也没有得到失业金,因此我不服,我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我该得到那些赔偿?大概共计多少赔偿金?这些赔偿是怎么算的?急!急!急!

仲裁 2011-01-17 10: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与民政局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2006年7月12日发生的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来确定你的赔偿金额。对2010年5月30日发生的非因工伤,可根据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赔偿金额。具体的金额还需要你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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