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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9年在单位集资50平方米楼房一套,2000年4月我将该楼房以29400元出售给甲,当时房子是集资的,所以没有房产证,卖房时写有合同约定,以后办理是由我出面办理房产证.2007年5月,单位统一将房产证办理到各集资户名下,但是强制要求我们再补交5000元钱,我将钱交了后拿到了房产证,后来我去找买我房子的甲协商这5000元怎么办,但是甲却告诉我已将房子转卖给乙,我去找乙,乙说房子又转卖给了丙,我找丙,丙说房子他现在住,房产证要给他,但是钱是一分没有.后来丙将我个甲、乙告上法庭要求给他房产证,理由是他们卖房套用我和甲的那份合同,只是合同主体变了一下,现在我该怎么办才好那?

其他 2008-01-18 11:2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要看看你当初买卖房屋合同里对这些问题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了当然很好,如果没有定,按照公平原则来处理,当初你只约定了出面办理房产证,并没有说办理房产证的钱是由你出,那么根据根据谁受益,谁付出的原则,这个办理房产证的钱应当是由丙来支付,因为房屋的产权最终要落入到丙的手中,因此,你和甲乙可以找丙协商,尽量避免出现中间环节,例如你要先把房产证转到甲的名下,然后甲在转到乙的名下,乙在转到丙的名下,那样交给国家的钱就不止5000了,你们四可以协商,从你的名下直接转到丙的名下,那中间不是要节省很多手续费啊什么的,你们四个人不是都可以从中受益吗,然后那5000元,应当说是由丙支付的,但你们也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只有你们都不受益,按照法律的规定一步一步的来,到时你们都要损失。哈哈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生意就是这样做成的,如果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是我们每个人需要考虑的问题,而不能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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