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原住房面积69.85平米,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96.7平米协议后被拆除。2008年开发公司根据协议 安置交付我96.86平米住房一套。2010年12月在办理该房产权证时,遇到房产契税实施新政策,税率上调 至4%,只有家庭首套住房方可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按财税(2005)45号文,我现安置房与原拆房超出的 27.01平米应缴纳契税,为享受契税减半的优惠,我带了办理产权的全套资料到地税税政科办理手续,税 政科另要我提供27.01平米的销售发票,问题是,这超出原拆房的27.01平米,是开发公司补偿给我的,并 不是我向开发公司增购的,所以也就没有销售发票,现在税政科坚持要这部分发票才办理优惠手续,而开 发公司也拒绝开发票,其理由是这部分是公司补偿的,没有收取你房款怎么能开销售发票。请教求救:我 该怎么样才能办理这个手续?

拆迁补偿 2011-10-27 10: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衡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