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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7日有一女孩子发消息到被告人手机上,叫他们三个被告人去吃饭,他们看到信息后就去了,饭后女孩就提出去开房,但是被告知道女孩是做小姐的,被告说不去因为身上钱不够,女孩便说没事少了我付,之后他们就进入了房间,开始是许某和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女孩是志愿的,然后是汪某,再就是李某,但轮到李某时女孩说不同意,李某听女孩说不同意就没碰她了,之后女孩便离开了房间。事过第二天下午女孩就去报警控告他们强奸,请问这样情况他们强奸罪能成立吗。[被告三人和女孩是认识的]

刑事辩护 2011-10-27 1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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