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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四川省的交通意外死亡赔偿可以不可以以当地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为标准。我是德阳市,我们当地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人均收入高于四川省发布的全省人均收入!是否有就高不就低原则,以当地标准赔偿...还有精神损失费大概什么标准

其他 2016-01-11 17: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 您好,没有精神损失费。构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金额需要结合伤残等级、户籍居住、住院情况、家庭情况等确定。协商赔偿不成,可起诉至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 你好,可以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可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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