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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佛山一家公司上班,工作时受伤的,公司到社保局把我的生活补助领走了,没有给我打招呼,公司用各种借口不让我去领,住院费也要我自己出为借口,把我的生活补助全部扣了,这是合法的吗?

其他 2016-01-11 2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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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因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但现实中往往很多单位不会如期申请,口头上允诺你一定按相关规定补偿给你,但实际上却拖延时间,因此作为受伤的员工一定要把握期限,如果单位未在该期限内为你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明确下期限是受伤之日起1年内,务必把握期限。因为往往错过认定期限,想依据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偿几乎不可能,劳动仲裁部门几乎不受理,法院也不会受理。所以发生工伤建议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只有工伤认定下来之后,再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才能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的。
  • 你好,首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认定为工伤的,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就是所谓的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还可依法主张后期护理费及伤残津贴等待遇,如有需要可联系本人。
  • 建议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权利。首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认定为工伤的,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就是所谓的伤残鉴定),可根据鉴定结论主张相应的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情严重的,根据鉴定结论还可依法主张后期护理费及伤残津贴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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