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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厦门电子工厂的一名员工,工资按底薪算5天八小时制,平时加班1.5倍,周未两倍,法定假日3倍,,公司2016春节放假10天,2月5号~14号,需补班3天把1月份周未加班跟2月份放假对换,可我已经辞职至1月28号,我未享受春节放假,2月份已不在公司,把我1月份的周未加班对换三天不算加班公司是否违规劳动法?谢谢!

行政诉讼 2016-01-13 2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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