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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工作4年,2006年10月至2008年9月,厂方没有同我签过合同。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签签第一次合同,随后续签至2010年12月,合同结束后,我没有再签。最后一年平均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加班费只按1:1支付。现工作关系己结束。能否以此为理由,申请仲裁,要厂方支付工龄补偿金、违反合同补偿金、加班费。谢谢!

仲裁 2011-01-14 2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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