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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乡镇的工作人员,按现行的说法,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于1985年3月被抽到乡里做农村经济管理工作,1987年末,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我所在的乡被撤销,合并到新的镇政府,因此我也就随之就职于镇政府至今,其间,我于1990年6月份与县乡企局签订了合同制用工合同,而后又与镇里续签了劳动合同至今,工作从未间断过,工作性质也没有改变过,我的工龄也就从1990年6月起计算工龄。本人想探讨一下自1985年3月至1990年5月,其间的5年零两个月时间该不该计算工龄,渴望得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内人士的合理的答复。

仲裁 2011-01-15 19: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的问题政策性很强,律师偏重于实践,因此绝大多数律师即便给您回答,答案也不会很准确,因此建议您到当地的劳动人事部门的法政策规处进行咨询。
  • 之前你没有说清你的身份问题,如果你是正式工作人员,应该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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