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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决定书公告期限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 2018-04-30 1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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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机关的催告期限规定分为二种情况:   1、代履行的催告期为三日。   2、申请法院执行前的催告期为十日。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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