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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前,我们是乡镇电管站正式职工。1998年“两改一同价”后,乡镇电管站人、财、物全部交给县供电局代管,我们成了所谓的“农电工”。2004年政府将人、财、物全部移交供电局管理,但供电局只接收了资产,未按政府文件将人员正式接收。 2007年12月份,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昌吉电业局强制农电职工与其签订3年的有固定期劳动合同(但至今供电局未给我们给已签订的合同文本),局领导在会议上口头承诺“下次就该签订无固定期了,且会实现同工同酬”。2010年12月,签订3年的合同期限已到,局领导当初的承诺非但未兑现,反而又强制让我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劳动合同。局领导在职工会议上通知:最迟期限2011年1月20日,不签订派遣合同就辞退。我们都是在供电局连续工作至少12年以上的原乡镇电管站的正式职工,我们想与昌吉**局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拒绝。请问昌吉**局的这种做法正确吗?让我们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法吗?如果我拒绝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昌吉**局人力资源部就让我停工,企业的做法合法吗?

其他 2011-10-31 15: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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