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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昌吉电业局要求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的领导说“从1998年统管后算工龄,农电职工在我局连续工作只有9年,按规定只能签1-3年的合同。因我们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愿意签订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此供电局将我们的工资停发。后来我们不得已签订合同。但供电局至今至未给我们给已签订的合同文本。请问:这个合同有效、合法吗?

其他 2011-01-15 2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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