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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X集团公司工作4年10个月,其中在X集团期下的"A"公司工作4年(2006年03月--2010年03月),后因"A"公司经营模式的变更,在"A"公司办离职手续后转入职相同X集团的"B"公司,职位及薪酬不变,在职近10个月.现公司因经营面临亏损,以其它工作的方面的原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请问以下问题: 特别说明: 1.X集团,"A"公司,"B"公司,分别的公司名称及法人代表均不相同. 2.在"A"公司办理离职时,公司强迫签定协议,但未作任何的补偿.(协议大概内容:个人自愿离职,解除与"A"公司的一切劳力关系) 3.目前"A"公司仍有运作,即仍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4.本人在职期间曾有两次职级晋升及加薪经历.(其中"A"及"B"公司各一次) 5.在"B"公司已签三年的合同.2010年09月--2013年09月. 6.公司未提前通知提出终止合同,且未有支付经济补尝,终止合同日期:13/JAN/2011. 咨询问题: 1.以上特别说明中的第2点是否符合劳动法? 2.该种情况本人是否可以经济补尝,如可以如何计算?(在"A"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仍有效)

其他 2011-01-16 18: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因你已签字,又提供不了受胁迫的证据,协议应该认定为有效。 2、B公司属违法辞退,应赔偿你两个月的工资。
  • 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非自愿离职,第二点是没有问题的,所以你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现B公司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你可要求公司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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