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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你们好,我是贵州省三穗县一家事业单位的聘用职工,于2006年2月份进入单位上班,但我们多次向领导反映关于签定合同事宜,都未被单位采纳。在2008年12月27日单位突然把我和另外两名职工一同解聘,另两名职工是夫妻,女方还在哺乳期,单位的说法就是说我们工作责任心不强。 1、单位是在当天决定,当场解聘的,应提前30天通知我们,但他们未按此法规定,单位是否合法。 2、女职工在哺乳期被解聘,单位是否合法。 3、同时解聘两夫妻,单位是否合法。 4、还有4天,就是2009年1月1日,按合同法我们将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在这点上钻法律空子,我们有什么办法或者方法进行维权,能享受哪些权利。 5、单位从不给我们交社保,我们应该享受哪些社保。 6、我们在本地劳动仲裁部们咨询,他们告诉我们单位在未与我们签定合同的情况下,单位可以单方面随时解聘职工。他的说法是否正确。 7、我们08年的工资为300元,资金为1000元左右,合计1300左右,我们能得到多少赔偿。06和07年不在新合同法范围,我们能得多赔偿吗?能得到多少? 在此肯请各位律师给予帮助。

其他 2008-12-30 22:2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单位依法解聘职工应提前30天通知; 2、女职工在哺乳期单位不能解聘; 3、如符合法定条件可解聘,政策上即使单位需要裁员,一般应保留家庭一人工作。 4、如单位违法解除,可提供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5、单位为职工交社保是法定义务。 6、单位未与你们签定合同是单位违法,单位不能单方面随时解聘职工。他的说法是错误的。 7、最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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