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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9日剖腹生了孩子,我是晚育(28周岁)+剖腹+已领独生子女证,产假应该有175天。但单位却要求我在2月15日左右提前回来上班,我的175天都没休完。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我有权利拒绝吗?

其他 2016-07-16 19:1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不服的,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 对于生育假期,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另外,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男配偶看护假期10天。
  • 1、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育的产假,各省规定不一样,一般在15到30天左右。
    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 不合法,可向公司说明,不行建议向劳动部门投诉
  • 不合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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