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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6月2日,与合伙人在泰达汉郡售楼处做了一次宣传活动,说好在活动完成之后10天之内付款。10天后我向合伙人催款(合伙人的关系找的活)合伙人说没有下来。过了几天催问,还没有下来。一直拖到2015年8月中旬,我问的甲方。甲方说钱在2015年7月底已经由合伙人拿走了。我向合伙人再三催要这次活动的款项。合伙人以此活动的钱款他没有拿为由,拒付此活动的欠款。他这种行为是不是已经构成诈骗罪了,或者构成了盗窃罪了。望回答。谢谢。急急急

刑事辩护 2016-01-15 16: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追问】我跟合伙人没有合同只是口头协议资金全是我自己垫付的合伙人没有出钱现在找不到合伙人合伙人也不接电话了该怎么办
  • 合伙纠纷,不属于犯罪。如果合伙人确已收到付款而不跟你分配,你可向法院起诉。
    【追问】我跟他(合伙人)只做了这一次活动他把钱拿走了以后我每次找他要钱他都是找各种借口搪塞最后人都找不到电话也不接了我该怎么办谢谢
  • 你好,及时报案。
    【追问】去哪里报案当地刑侦吗?一共12000元能受理立案吗?这钱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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