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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原居住一幢私房,于1981年动迁,常住三代6人,无其他挂靠户口。按当时政策分得2套相同二居室公房,一套由我和妻子(二人系残疾人)及独生子居住,另一套本应由父母和弟弟(单身未婚)居住,并在1994年各办了产证。当时,应我们要求,动迁组另增配了一套底层一室户作为照顾我们残疾人行动不便,这在动迁协议书中都有明确记载。后此套底层住房由我父母居住并以他们名义按公有住房租赁。1994年房改时在我们不知情下父母申领了产权证。 父母常说是我们名份分得,过世后归还我们,作为儿子理应顺应父母,恐伤害父母心也没提异议。近日父母均去世,我下面三个妹妹一个弟弟如要作遗产分割,请问律师,我该怎样收回自己合法所得该售后公房。(现空关着) 按当时年代不论年龄大小,动迁分房面积完全是按照人口数乘以政策应得实用面积/人 决定的。两套二居室共为61㎡, 一套一室户为15㎡, 共76㎡。 谢谢指教!(请阅动迁协议书)未上传。

其他 2011-01-18 13: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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