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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是一位受害者的朋友,有一个问题我想咨询您,事件主要内容为:因为男方在外面有情人(2007年至今),并经常一起住(没有直接证据),导致男女双方感情不和(2008年至今),同时在2009和2010两年之间男方用女方的身份证(一直被男方控制着,女方曾经要过多次,男方都不给),并模仿女方的签名到银行贷款(女方一点不知情)30万元,从2010年10月女方受不了折磨,离家一人在外打工为生。(在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男方个人把服装厂、汽车变卖(属于夫妻共有),携带情人去她家躲债)。现在我想请问律师,如果女方申请离婚,男方自己贷款的30万元,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同时可否向男方申请补偿,标准又是多少???谢谢!!!

离婚 2011-01-17 15: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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