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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租赁一处商铺,当时看了招商广告,说的是“首年租金全免”但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支付4万多的租金,对此,开发商工作人员给了的解释是:“这是预付的第二年的房租,第一年是免费的,但第二年的房租需要分两次,第一年付一半,第二年付一半”。一年期快满之时,向开发商提出撤场,要求退还预付的第二年一半的租金。因为一年下来生意惨淡,开发商承诺的很多东西都没有达到,已经无力再经营下去。可是开发商说广告招商只是个招商手段,合同中根本没有写首年租金全免,交的租金就是第一年的房租,请问,这算不算合同欺诈?除了招商广告之外工作人员的口头解释也与合同完全不符呀。我们应该怎么维权呢???

其他 2011-01-17 2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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