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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ABC快件公司的代理商,目前找到一个日本客户,ABC总公司眼红,私下在未经与我司的沟通下,通过他们自己公司的翻译把我目前手上的日本客户生意以低价抢走了。后我公司经人协调使客户转回到我公司。但是结账时由于ABC公司的插入使报价与我公司报价不符,客户还质疑我公司的身份,并向ABC公司咨询,ABC公司未予配合,造成我公司结帐上的麻烦。虽然我公司没有和ABC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但是ABC公司曾出过一份通知,通知上有ABC公司的公章,通知上书面写明我司为ABC公司合法的业务代理,是日本客户指定的国际快件品牌取件和派件业务。这份通知,ABC公司分别给了客户和我公司。这份通知有没有法律效益?如果举证,需要哪些方面的证据?谢谢!!

争议解决 2009-03-27 15: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既然你是代理商原则上需要出示代理合同,根据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但如果没有合同,该公司曾发通知,从该通知内容上看,具有授权委托的性质,你可以根据该委托书授权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但如果你要追究ABC的责任,需要有你的损失事实,该公司的侵权证据,并证明其中的联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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