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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离婚时男女约定各人名下房产归各人,女方可以继续在男方名下房产居住并抚养孩子(两个,协议每人一个),2015年3月男方已再婚。2016年1月男方要求卖掉女方名下房产,房款归男方并答应把男方名下一套房产转给女方,请问此时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同等效力吗,是否用公正?他现任妻子现在或将来对男方名下该套房产能主张权利吗?如何约定可以避免后患?(男方名下有两套房产,如果暂时不过户)

离婚 2016-01-21 15:0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此时的补充协议有赠与性质,与离婚协议不一样。最好公证并办理过户手续,他现任妻子不能主张分割男方婚前财产,有多种办法可以避免后患。
    【追问】如果现在补充协议日期写成与离婚时间一致,是否视为离婚补充协议是否同效?现在不想过户,费用太高,我想等女儿长大后直接过到她名下,再说我名下房子卖掉后我想在鹤壁老家申请经济适用房。
    【回答】倒签日期无用,因为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是要在民政局备案留存的,你们私自添加协议不能视为与离婚协议同等效力。如不明白可致电详询。
  • 女方的房子卖了为何房款要给男方?
  •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有效的
  • 你好,如果双方自愿,并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无需更正。
  • 您好,这个协议可以作为单独协议,与离婚协议无关,他现任妻子和该房产无关,不能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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