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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本人劳动合同到期为2011-1-20日,昨天我还在上班中公司电话通知要求明天去公司商谈合同终止事宜,这样做合法吗?我之前没有接到任何书面通知,突然电话通知(我工作表现很好)理由为店面转让,可其他店面还正常营业,我是06年经公司的期间见过合同时间为06年试用3个月;07年1月21日~09年1月20日;现09年1月21日~2011年1月20日至,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合法吗?如果终止合同应该如何补偿?我因该怎样维权最好!谢谢!百忙中回复!王立群

其他 2011-01-19 16: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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