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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三个股东,甲乙两个人出资各一半,各占百分之40,另外一个人丙持百分之20的技术股,乙和丙是夫妻,乙在没经过甲的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到公司上班自称为总经理,把公司一年的毛利的百分之70以工资,奖金,提成,双薪的形势全部发给了他们一家人,现在公司管理权,财务,做帐的都是乙一个人负责,而且再三强调公司他说了算,我们只需要继续投资,其他的事情不用管,而且还要甲按照合同继续追加资金,请问这种情况,甲应该怎么拿回属于他的投资和收益。

其他 2016-01-21 11:4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详情来电,我可以作为你的个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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