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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被骗20万元。对方用电话把我框到他们沃土公司,沈**依个人名誉跟我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在担保合同中讲好的[江苏**公司]担保,他却以该公司目前正在注册没有公章,先用[xx公司]代盖公章,几天后[江苏**公司]再补盖公章。其实,[江苏**公司]根本没有,而[xx公司]也面临倒闭。沈**本人欠外债100多万。他隐瞒大量的个人,公司的金经情况,以虚构的公司骗取我20万元。借款3个月期满,xx公司倒闭,**公司没有,沈**拒不还款。2009年4月还我5万元,2009年9月沈**躲起来了。原先的住房都卖了,到现在我也不知他的住所。2009年我以《合同诈骗罪》将其告到白下经侦大队,警方不立案,检方不立案,一直告到市检。后于2012年在警方配合找人的情况下我将沈建军以民间借贷告至雨花法院。调解时他满口答应还款,至今强制执行他一分不还。我认为:一个刑事案件放到民庭处理是不会有结果的。2015年5月4日因司法改革我以刑事自诉将他告至秦淮法院。立案庭法官经认真询问和调查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准许立案。谁知刑庭法官以罪证不足驳回,上诉驳回。现因身体关系暂停。

刑事辩护 2016-01-23 1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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