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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李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刘某将其所持甲公司18%的股份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款共计8300万元,李某应于2015年8月1日前支付首期股款4000万元,其余股款最晚于2015年8月30日付清;刘某应最晚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股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2015年8月1日,李某支付了首期股款后,双方又签订了《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自即日起,刘某授权李某代行其甲公司的股东权利,并不得干涉、干扰李某行使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未经李某同意,刘某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标的股份股东权利及其他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假定刘某和李某的《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于2014年,并约定刘某最晚于2014年9月15日前将股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该约定是否有效?

其他 2016-01-22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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