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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的条件。急!急!急!敬请回答.

其他 2011-01-20 17:2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款:“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2、中组部老干部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点:“工作条件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相同的干部,退休条件与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规定相同”。第十四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退休、退职干部由县以上单位发给退休退职证”。 3、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掌握干部、退休、退职条件及加强干部退休、退职后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劳人险[1982]10号)第二点:“在各地行政机构没有改革之前,这项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商同劳动局(厅)贯彻执行。”
  •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有关条款: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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