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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县党委机关,后从乡镇工作站借调了一名干部,该干部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福建省现行规定可暂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今年在受单位委派出差途中遭遇意外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根据劳社部[2005]35号通知其工伤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但劳动部门却以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不予认定。如今该干部几万元的医疗费用还有数目不菲的后续治疗费用都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请问:1、该干部的工伤应如何处理?2、我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国家赔偿 2008-12-30 16: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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