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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单位有一职业病患者,1998年认定为职业病,现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药费按照2004年新工伤条例报销,是否正确。2.患者认为,新工伤保险条例64条规定,98年以前认定,应用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其他 2008-10-19 11:4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按04年条例报销比例少了吗?均是全额报销.
  • 1、是按照新条例报销。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3、98年没有所谓工伤保险条例
  • 、是按照新条例报销。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3、98年没有所谓工伤保险条例
  • 1、是按照新条例报销。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3、98年没有所谓工伤保险条例
  • 1、是按照新条例报销。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3、98年没有所谓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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