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赵某为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8年10月3日,他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于同年11月4日获得批准。2000年7月2日,经与公司的两位副总经理协商后,赵某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使用权转让给该公司,赵某的妻子黄某和公司第一副总经理吴某分别作为赵某的代理人和公司法人代表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规定: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并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应从产品销售总额中提取5%支付给赵某。本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公司负责按期交纳,如赵某再许可他方使用时,年费由各家负担。双方还在合同中就其他必要事项作了约定。该公司在实施该项专利以后,经济效益很好,并按合同向赵某支付了许可费。但是,该公司的监事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赵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许可给自己负责经营管理的公司去实施,等于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是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因此要求其改正,并退还从公司获得的许可费。

其他 2018-03-15 02:5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的
  •   属于技术转让,具体应该是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需要签订相应的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合同,并在合同内约定相关技术转让和实施的细节。  目前,社会上一些单位研究开发出一项技术成果后,往往宣布对该项技术成果拥有“所有权”。这种说法并不确切。一般,我们只有对于专利技术,专利权所有人才有所有权。而非专利技术,一般不称所有权,只涉及使用权和转让权的问题。  “所有权”指的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所有权是排他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项技术成果,只有经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以后,专利权人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享有与所有权相类似的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排他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则不同,第一,它只存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具体说,一是在单位与职工之间,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二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归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不得使用、转让;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双方共有的,各方均可使用,但任何一方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征得另一方同意,所得利益由双方合理分享。第二,它没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这就是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属只在单位和其职工之间,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任何掌握该项技术的第三方使用、转让同一技术。因此,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不是排他权利,而是非独占的权利,因而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属性。
  • 1、专利是个好东西,但是不要盲目追求最高利益,定出天价专利。合理估价定价,才能促进交易达成。
    2、专利转让需走法律程序,不要自行决定私下交易。
    3、一项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之前,相当于纸上谈兵,让专利技术应用与实际生产才能使得专利变现,使技术造福人类。所以双方千万要抱着合作共赢的心态谈交易。
    4、尽可能对专利转让过程做个详尽的记录,以备后续在收益分配上出现纠纷。
    5、最重要的是,在没有完成交易之前,千万不可以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以免专利技术泄露,价值减损。
  •   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上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高管的自我交易在一定情形下是允许的,一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高管的自我交易范围,如果章程允许董事、高管从事一定形式的自我交易,那董事、高管就不用履行法律禁止义务;二是股东会(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份公司)同意董事、高管的自我交易行为。
  • 董事长可以补充召开董事会,有全体董事就公司向董事长支付专利使用费问题进行表决,如果能够通过决议,可以按原协议继续实施;如果无法通过会议决议,可以由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董事长退回所得权益。个人意见,供参考!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