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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处于一个三角债的中间人,有人借钱找到我,我从别人那里拿的钱,现在给我写借条的人跑了,借我钱的人让我还这个钱,还三番五次到家里闹事,都是半夜来,无耐考虑到当时的家人人身安全,极不情愿的写了一张新借条,我签了字和手印,强行让我父母也写了共同还款人和手印,到期不还就让我们搬出宅基地,现在我怎么办.当时糊涂让父母签了字,现在想把他们摘出去,就不会影响到宅基地了,我该怎么办,这钱让我还我觉得太不公平了,求助

其他 2020-05-06 21:21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您好,需要看您三方的合同约定,确定您在债务关系上属于中间人还是担保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建议您收集您被胁迫签订新借条的证据起诉处理。如有问题可追问或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您解答。
  • 如果是被胁迫签订的,您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 您好,起诉解决
  • 报警解决为好。
  •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指对于以
    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简易程序。
  • 债务人借钱不还,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依旧置若罔闻,拒不还钱。此时,债权人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假如债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但前提是,在执行期间,债权人需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还钱的有力证据。
  •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一规定又被称为“代位权”制度,但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及安置费等权利)
  • 您好,胁迫下签订的借款协议是无效的
  • 您需要履行合同约定后,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可以起诉维权的。
    【追问】具体怎么操作
  • 您好,胁迫下签订的借款协议是无效的
    【追问】怎么能证明是胁迫的,怎么样才不牵连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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