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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制造的是怎样的量刑?五百克以内

其他 2011-01-21 13: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问题不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1)制造毒品的行为是指对毒品或者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或者利用化学原料合称毒品的行为:A.对毒品原植物加工、提炼、配制等行为;B.对毒品加工、提炼、配制等行为;C.利用制毒原料合称毒品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8年)“四、制造毒品的认定与处罚问题”规定:   鉴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有必要进一步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已经制成毒品,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判处死刑;数量特别巨大的,应当判处死刑。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提示】 ①进行制造“原毒品”行为的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是否实际上制造出毒品; ②进行毒品深加工的制造毒品行为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行为人是否加工成精制毒品。 ③根据《刑法》第350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④“大连会议纪要”明确“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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