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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如下:B是中间人,给A介绍了需要贷款的C,A以消费为名义,向信贷机构借来50万元,以高利的形式借给了C,到期之后B和C都跑路消失不见,这起案件中,A、B、C分别会如何判罚?A是否涉嫌贷款诈骗及高利转贷等罪?B和C是算诈骗,还是算借贷不还?警方会协助找回B与C吗?如果能够找回,A、B、C分别会如何判罚,如果不能找回,又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16-01-26 17: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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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搜集证据,报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 A涉嫌高利转贷等罪。关于B、C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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