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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在开了一家电脑店,经营平淡,勉强过活。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因有事没有回店里看门,店里被盗,丢失两台笔记本。8月中旬,一个同行朋友告诉我临汾**2队(体育街)已经破案,并找回两台笔记本,于是赶忙去询问。2010年8月份至今已去**2队共7次,前5次警方告诉我笔记本不是我的,便打发我离去。2011年1月16日(第6次),我再去询问,警方让我见了其中一个笔记本,并且核实了笔记本确实是我被盗的笔记本,当我请示领取回笔记本时,警方要求我交纳3600元的“评估费”,我当时身上只有200元,所以警方没有让我领取。2011年1月20日早上警方给我打电话让我再去认领,所以前去与队长商量后,要求我交纳3000元的“评估费”,我身上没有那么多的钱,所以警方要求我只领取了一个笔记本,并且写两个笔记本已领取的领条,在处理物品上签字、按手印,当时我觉得不对劲,去询问队长,队长说:“领条只能写一次,等3000元交纳以后肯定会给另一个笔记本”,我也没有办法就离开了。 我现在该怎么办

案件执行 2011-01-21 22: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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