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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和A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了B有限公司,A公司的股份为66.7%,张三为33.3%。成立之前A公司曾经承诺若B公司能顺利成立,A公司愿将65.7%的股份转让给张三,自己只保留1%.后不予履行,张三经仲裁后确定强制A公司履行,但目前未实际变更,期间B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几项决议,A公司以其实际仍有三分之二表决权为由通过决议,张三认为法律文书已经确认A公司已经不具有大股东身份、已侵犯了自己的股东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该案应如何处理?

其他 2009-02-28 12: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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