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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位招用员工后,在用工的十年中分别指派到B、C、D、等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签合同文本亦不给员工持有。现合同未到期,用工A单位即口头辞退;随后D老务派遣公司也终结了员工的养老保险义务。目前:A单位声称它对员工没有法定的责任义务,推到D派遣公司。D派遣公司说只承担后几年的合同义务。那么,员工在A单位一直工作的十年权益怎样才能得到合法的保障?

其他 2016-01-27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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