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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中我接到一封法院传票,事情源于2013年9月年我租的一间房子,当时因为单位离家远,单位承诺提供住房,就在本市的另一个城区给租了一间,但当时承租人是我的签名,租期为一年(2014年9月到期)。但承租3个月以后我便离职了,当时还给房主打过电话,我说我不住了。单位的人代交余款。时隔2年有余,房主给我传票,说有欠款。事实和原由里写道:除我初次给了3个月房租以现金形式支付以后,其余房租均已汇款支付交纳,而且经常拖欠。后来终于补齐了,但以超出了租期。而后,一个自称我嫂子的女人王某(当时是我的上司)屡次以我的名义说要续租,但始终未兑现承诺。也一直没交房,租期满后又陆续支付了4个月的房租便杳无音信了。最后写道,租赁期间共27个月,欠了11个月的房租,现在找我来要。今天下午我去出庭,见到了房主(原告),她矢口否认我告知过她不在房子住的事实。但是汇款凭证都是王某的帐号,续租合同也没有,她也表示之后只是王某和她联系,虽然王某总是提我。今天开庭,只有书记员,后来书记员让我出去单独和原告说了些什么,门口只听到原告很激动,有些争吵似的。后来叫我进去,书记员说让我最好找到这个王某。其他也没说什么。我想说的是:1我之前签的合同已经到期了。2我不欠房租租金。3我没委托任何人或者亲口承诺续租。但是房主却扬言说要告我告到底,我不知道这件事到底是不是有我的责任。或者我需要如何为自己辩护。希望律师帮我解答。谢谢了。下次开庭在年后。

其他 2016-01-28 14: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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