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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8日,七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诉状;2010年6月,七原告被通知立案并交纳诉讼费;2010年7月,开了一次庭。之后,2011年1月20日,接到该庭新任庭长通知:七家原告务于2011年1月21日到庭。七原告全体21日到庭后,不过是接到再一个通知:你们全体下周一来办理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程序的手续!请问该庭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应向七原告出具书面文件?原庭审形成的文件是否还有效?

其他 2011-01-24 06: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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