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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法院可否在执行原股东的财产?若执行见于那种情形及相关法条?

案件执行 2011-01-26 15:4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如果公司股东在出资中有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如果公司大股东与公司资产不能完全分开,公司财务不清晰,也有可能解开公司面纱,追究大股东的责任。
  • 一般不会。
  • 企业注销即公司终止,若法院任执行原股东的财产,则是鉴于企业在注销以前,股东有滥用企业法人人格的情形。 法条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公司法》 第二十条 【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你好,企业注销后,相当于法人已经死亡,法人的债权债务即告消灭。若法院任执行原股东的财产,则是鉴于企业在注销以前,股东有滥用企业法人人格的情形。 法条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公司法》 第二十条 【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看情况。
  • 企业注销后,相当于法人已经死亡,法人的债权债务即告消灭。若法院任执行原股东的财产,则是鉴于企业在注销以前,股东有滥用企业法人人格的情形。 法条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公司法》 第二十条 【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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