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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目前正遭受一起民间借贷案,我是保证人,一审判我一般担保责任。在合同中我与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以债务人自己的房产作为首要偿还担保。现在我有证据,债权、债务人双方对债务人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金额100万。之后他们双方解除抵押登记,债务人把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借款50万偿还给债权人。他们这个行为未经我同意。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且没有财产偿还。债权人要求我偿还剩下的50万及利息。债权人之前解除抵押登记的行为有过错吗?价值100万的抵押登记解除之后只偿还了50万的债务,我能在这个差额即50万的范围内免责吗?

其他 2016-02-16 17: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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