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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发展向内部职工集资借款,到期后指给了本金,所欠利息听候通知。有双方协议书为证。但法院决书认定的是“单位内部集资”法律依据且以非法集资的国务院文件。其实该文件对非法集资定义清楚解释为“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以诈骗为目的”几经申诉被驳回。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部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单位内部集资不算非法集资。请问,我是否还能申诉,谢谢

其他 2011-01-26 23: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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