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2日到2017年1月1日止,双方约定甲方在每月6日前发放当月资,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4176元。2015年12月18日被大领导单独叫到办公室,口头跟我说,单位经济有困难,下一年要么减薪、要么叫我走人。12月22日再次单独在办公室口头问我,考虑得怎样,我要求书面列明减薪的明细,大领导说要找二领导商量再定。结果大领导以工资方案需要研究为由,1月份没发过工资,到1月27日,才收到一份文件,写着年薪控制在5-6万,具体每个月应发工资多少没有列明。到2月3日,召齐全体员工开会,又口头宣布,以后工资是发上个月的,至于什么时候发也没说明,口头通报我每月的税前工资3300元。从12月18日到口头宣布减薪的工资数,相关领导没找过我协商过,还说明天(2月4日)就是现金发1月份的工资了,让我到时候签字签收。想咨询,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月份发的工资跟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每月的工资数有较大的出入,我该先签收吗?我可以获得二倍的经济保偿金吗?如何保留证据?谢谢!

其他 2016-02-04 15: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佛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