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合同上是2015年12月底交房,交房前水通、电通、路通、煤气管道通,小区电视、电话、宽带安装到户外,小区消防设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到今天为止,以上合同中承诺的任何一项都没有到位。他们一直强调是市政水电耽误了交房时间,且说法定交房是7月(不是很明白,合同上没有,网上也搜不到)。开发商说要收房随时可以,水电可以接临时的,不影响业主入住,他们不存在逾期交房的问题。可是他们不具备法定的交房条件,没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合同上规定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按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起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一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逾期60日内,亦是万分之3的违约金。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权?确实是不可抗力而无能为力吗?

其他 2016-02-18 11: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琼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